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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5年度派遣交換學生申請辦法
派遣學生注意事項 1.
本年度派遣學生名單及派遣地區分配為委員會全體開會討論後所做之決議,交換學生若對所分派之地區有異議,必須先放棄後,再依放棄學生之名額及地區抽籤分配。 2.
交換學生必須出席所有地區所安排之講習會,若無故不參加講習會,將依規定取消派遣學生資格,由備取學生遞補之。 3.
交換學生自開訓典禮當月起,每月至少一次參加派遣扶輪社的例會,取得出席證後繳回各地區青少年交換委員會辦事處,並於出發當月參加例會時,由派遣扶輪社社長授與10面社旗. 交換學生出國後,必須依規定每月上傳月報告書及活動相片5張、每三個月上傳季報告至網站上,並於回國前繳交歸國報告書(表格請參閱:交換計劃手冊) 4.
交換學生之英文申請書最遲將於元月底前寄出,英文申請書上之姓名必須與護照上之姓名完全相同, 否則將造成簽證文件與護照不符,徒增接待地區困擾. 交換學生家長在學生出發後六個月及回國前一個月,應避免不去探視學生,在此期間之外若前往,則請通知各地區之青少年交換委員會辦事處,扶輪社國際青少年交換委員會,以便知會接待地區之接待扶輪社. 5.
交換學生必須申請E-MAIL,並將之告知基金會及各地區之青少年交換委員會,以便國外之接待扶輪社及接待家庭與交換學生連絡. 6. 交換學生若接到任何國外寄來簽證相關文件,務必通知基金會,切勿擅自辦理.扶輪社通常建議學生於簽證辦理完成後,再到學校辦理休學手續. 出發日期及保險則按接待地區之通知辦理. 機位可以自行安排亦可委託辦理 |